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为确认劳动关系,一审后公司上诉,然后公司申请注销被核准,那么案子可以追加公司的出资人或法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公司虽然申请注销被核准,但仍然要对其注销前的行为承担责任,一般情况由企业清算组承担。因此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的上诉生效后,诉讼不终结,应该继续进行;一审判决不生效。如果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成立,企业应该继续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用企业清算的财产支付,如果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可以向分得的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