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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鹿楼砖瓦厂,住:。。。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徐州市贾汪区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11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某,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贾?????鹿楼砖瓦厂(以下简称鹿楼砖瓦厂)与被上诉人江苏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环保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5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鹿楼楼砖瓦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为:
1、本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未经验收,宏顺环保公司在接到上诉人的维修通知后未派人维修,上诉人不应支付工程款,相应的维修费用应由宏顺环保公司承担。
2、宏顺环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安装,其中烟管是由上诉人购买安装的,该费用应由宏顺环保公司负担。
宏顺环保公司辩称:
1、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脱硫改造项目,并由上诉人委托贾汪区环境监测站检测合格,双方对项目也验收合格,上诉人已经正常使用,不存在未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
2、涉案项目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被上诉人已经按约完成,上诉人如有继续修理的需要,在超过质保期后,可以另付费由被上诉人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宏顺环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鹿楼砖瓦厂支付合同款56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年??月24日,宏顺环保公司与鹿楼砖瓦厂签订了《烟气脱硫改造合同》一份,合同双方即委托方(甲方)鹿楼砖瓦厂、受委托方(乙方)宏顺环保公司,合同约定:
一、项目名称:烟气脱硫改造合同。
二、服务费用:140000元。
三、双方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出的设计改造方案,按照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污染物排放值(颗粒物30mg/?,二氧化硫300mg/?,氮氧化物200mg/?)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甲方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方案并施工、安装调试、交付使用。
2、乙方保证所做的项目工程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排放要求,并提供一年的质保、服务。
3、甲方应保护好乙方的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