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保险分公司诉讼主体的事,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问题,实践中操作并不统一,有的法院列为第三人,有的法院列为被告。我们认为,应当分情况对待。对于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为,我们上面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受害人对于接受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直接给付的义务。保险公司本身具有给付义务,并非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之有利害关系,故此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被告。如果受害人仅仅是起诉侵权人,而没有将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然后确定赔偿范围;判决先在强制险额范围内直接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让肇事车辆的相关人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