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债权人的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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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
那债权人的主体是什么?

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债权人的主体是什么?

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个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行使主体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综上所述,债权人的主体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还有一种说法是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如需了解更多可咨询律图的相关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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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主体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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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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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无选择权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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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要客体是
[律师回复] 一、专属权法律怎么规定的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它有二层含义:其一,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他人不享有并且此权利也不得转移给他人享有,这可称之为权利归属的专属性;这一专属性由此权利主体特有的身份所决定;其二,此权利只可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种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质,可称为权利行使的专属权。专属权这两方面的含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结合构成了完整的专属权的内涵,任何一项权利若缺乏其中一项内容都不可称为专属权。正是由专属权内涵的性质决定,各国民法均明文规定专属权不得让与,不得继承。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它被排除在债的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外。从民事权利的范围来看,专属权包括人身权和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受赡养权,退休养老金请求权,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人身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因此,除了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论其是请求权(物权之请求权、债权之请求权),还是形成权(选择债之选择权、债权人之代位权、债权人之撤销权等)抑或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债权人均可代位行使。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是什么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人所为的行为都为债权人撤销权之客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必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债务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不论其为单方法律行为或者双方法律行为,也不论其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我国立法上没有承认物权行为,对物权变更采取债权行为与法定方式——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方法。因此,在申请撤销债权行为时应同时附加申请撤销登记,不能只申请撤销债权行为而不申请撤销登记)。均可为撤销权之客体。由于法律上撤销权是夺此行为法律上之效力而使其无效,因而只有法律行为才能撤销,非法律行为如事实行为,它为一种事实,不可改变,故不能撤销。例如,抛弃所有物之行为,破坏或毁坏所有物之行为不能撤销。 (二)必须是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所谓撤销是消灭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使其自始无效,因而只有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才可谓撤销。这里的有效成立是指真正成立的法律行为,若不是此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其会当然自始有效。因此,未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无效的法律行为(例如,基于虚伪意思表示而为的隐匿行为)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它们可以由债权人通过申请其无效而保全债权,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 (三)必须是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能作为撤销权的客体。只有积极的作为才能为撤销,消极的则无所谓撤销。因此,诸如不为时效的中断,不为承诺的行为,不为要约的行为等等均不为撤销权之客体。 (四)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直接以财产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为目的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于财产上有间接影响的行为不为撤销权的客体。例如,收养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等,只与财产有间接影响,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债权的撤销权是以恢复债务人对一般债权的一般担保财产而保全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撤销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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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债权主体变更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吸收合并过程中债权主体变更怎么处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该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应该由新的公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程序和条件 1、拟合并的双方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需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主管机关的批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的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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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主体可以担任监护人?
大家都能听说过,监护人的担当是有一定的要求,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讲,可能会有一定的要求,那么那些主体可以担任监护人?根据国家的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要的是他们的父母,详情看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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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们好,请问债权转让诉讼主体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要用
[律师回复] 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1、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享有对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在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须事先取得处分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追认。
2、债务承担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合并合并中债权主体如何变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吸收合并过程中债权主体变更怎么处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该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应该由新的公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程序和条件 1、拟合并的双方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需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主管机关的批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的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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