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原审被告 ) :赵某某,男, 1966年 8月 14日生,汉族, 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某某村委会某营村。身份 证号:5321011966081××××。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 :开远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开远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市人民法院 (2010)某民二初字 第 28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 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 (2010)开民二初 字第 28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
一、
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 诉人开远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注:本案二审 标的为 139650.53)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
一、二审诉 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上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