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12年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11121,汉族,住:江苏省市区中路41号新村2幢4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男,1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11225,汉族,个体,住:市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郊区乡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年月14日由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身体,赔偿原告人吴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整。 事实与理由: 1年月14日1时2分左右,被告人华在市区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拳打脚踢,使用凶器“”型锁打击原告人吴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报警以上就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