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盗窃数额较大;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一)盗窃数额满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并全部退赃、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二)盗窃数额满不满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