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简要介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定义、犯罪起点、量刑标准、以及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诈骗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万以上的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公安部和最高检的立案标准,合同诈骗5000以上的够追诉。其他量刑幅度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单位也会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是五万元。如果个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数额不够5000元起点,但达到了3000元,可以按照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作为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律师
首先要考虑诈骗犯罪和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大多时候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对可能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辩护律师应当理直气壮的作无罪辩护。根据法律的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下列情况一般不做诈骗罪处理,如果被司法机关追诉的,应当做无罪辩护。
A,借款人虽然编造了借款的理由或隐瞒了有关情况,但是借款之前、借款之后都的确打算还上借款的,但由于意料之外的原因导致实际还不上欠款的,并且借款人也没有挥霍浪费或潜逃的行为表现的。
B,帮人代购物品或代为办事,而收受委托人的财物后,由于出现受托人难以预料的原因,导致事情无法办成,受托人从而挪用了委托人财物的并表示归还的。
C,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集资,后由于经营不善、或市场风险导致血本无归到处躲债的。当然集资人以生产经营为借口,钱到手之后立马潜逃的,另当别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标准,除了刑法列举了四种典型的行为表现(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之外,还有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即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
最后的兜底条款。根据法律的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下列情况一般不被认定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不做为合同诈骗罪处理,如果被司法机关追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
A, 行为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真实,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力,但由于其他原因合同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或完全没有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当然不能以诈骗论处。
B,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夸大了自己的履行能力,比如自己只能生产300万的货物,但是收了对方1000万的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积极努力的扩大生产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落实货源,即使这种积极的努力最终没有成功,也不应当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C,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能否履行合同不是很确定,只要行为人积极努力地去履行了,即使没能履行,也不宜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比如,行为人将自己的机动车卖给第三人并预收了车款,但这台机动车已处于被抵押给他人的状态。如果行为人收到车款后去积极的赎回被抵押的机动车并打算交付给买家,即使最终没能赎回被抵押的车辆,无法履行向买家交车的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不宜按合同诈骗罪处理。如果行为收到车款后怠于赎回自己被抵押的车辆,导致抵押车辆被抵押权人处理掉的,无法给买家交车又不退车款的,这种情况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