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②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③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存款凭证等;
④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⑦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⑧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