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约定才有效,口头约定无效。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财产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的将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2、非自愿签订的协议。
既然是协议,必然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保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签署,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确认。
3、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
协议中,明显存在不公平的条款,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只要出现这内情况,签订的协议将无效。
4、限制人身权的协议无效。
协议只能约束财产和债务,不能对人身权利进行限制。例如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嫁/再取,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等。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没有效力的。财产协议中只约定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不要涉及人身权,更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