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仅指宣告刑和主刑(附加刑仍需执行)而言,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已满75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在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盗窃罪在哺乳期 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