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 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 亏损挂帐、 产成品清查损失,
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 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 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 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 应
首先 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 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 价值中去, 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 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 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 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 “改制时评估增值” 明细 项目; 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 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 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 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 增值部分的折旧按 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 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 增值部分的折旧在 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 不超过 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 整。
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 理;
改制完成后, 改制企业
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 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 资产负债表, 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
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 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 必要时, 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 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最后, 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 的损益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