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陕高法发〔1998〕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
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关中地区(西安、宝
鸡、咸阳、渭南、铜川) 以一千元为起点;陕南、陕北以八百
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关中地区以一万元为
起点;陕南、陕北以八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关中地区以五万
元为起点;陕南、陕北以四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 1998年 5月 1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希望以上对 陕西省盗窃罪数额是什么的回答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