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结合本案,小陈的爷爷虽然立有所谓的遗嘱,但是由于在立遗嘱的期间小陈的爷爷是处于患病状态。特别是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为小陈的爷爷自2005年的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及爷爷的保姆对爷爷日常生活的一贯表现之陈述、显然爷爷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态,可见爷爷在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该遗嘱应归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