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 3条的规定, “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 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禁止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也是对 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 若是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 258条的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对其判处刑罚。为了维护我有 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 设置了认定一方为重婚的机制。 因此, 因一方重婚而产生 的要求判决离婚的权利只能由无过错方享有。 在重婚案件中, 发生重婚行为的一 方具有过错, 但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 判决离婚的标准仍 然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