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涉及 家庭暴力 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 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内容:
1. 禁止被申请人 (通常指加害方 ) 殴打、威胁申请人 (通常指受害方 ) 或者申请 人的亲友 ;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 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
3.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 夫妻共同财 产 ;
4. 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
5. 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 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 学校、 工作单位 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
6. 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
7. 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 离婚 诉讼提起之前、 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 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按照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家庭暴 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 时, 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 (受害人所在单位、 基层组织等 ) 可向法院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