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或组织,国家在接受遗赠的条件下,也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继承权、受遗赠权以及权利人所需完成的义务。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财产和财产权利,此外,债务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必须履行的行为也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