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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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特殊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首先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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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在法律上规定的普遍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形式,而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关系由法律上的特殊劳动关系定义。我国很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专家都致力于研究劳动法,在解读劳动关系法方面,各个教授有自己深刻的理解,普遍情况下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一、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特殊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首先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我认为劳动力市场这里有三个灵活性不够。第一个就是流动的灵活性,第二是管理的灵活性,第三是用工的灵活性。其实我们现在的一个失衡,是严重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力,以过度放任劳动者辞职自由的失衡。

先说流动灵活性,其实我们劳动法里在对解雇的保护和辞职自由的关系中是平衡的,甚至有偏向解雇保护的倾向,倾斜度我们认为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但我们可以看到在《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候,它往两个方向做了改造。第一个方向我们可以把它称为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力,主要的法律表现有三个:

第一个就是扩大了固定期限的约束,连续签订两次合同或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需要签订终身合同。第二个废除了终止条件,放宽了辞职自由的限度。这两条其实都是一个目的,就是在当时劳动力整个的流动当中,收紧企业的解雇权,放宽劳动力的辞职自由。这样就使用人单位这边很难流动了。但劳动者的流动性其实是放开的,在原来《劳动法》当中,劳动者提前三十天无理由就可以预告辞职,这在整个劳动法界定来看,已经是比较宽的。但是在这样一个比较宽的《劳动法》的上面,他进一步的放宽三步。第一步扩大了任意辞职的制度,第二步放宽了推定解雇制度。这个推定解雇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比方说有时候工资没有及时足额,严格说少五块钱,都可以用推定解雇。推定解雇也就是不仅自己可以走,而且企业反过来还要补偿。第三步是限制服务期的使用。这样通过三步实际上是放宽了辞职自由,收紧了解雇。当然这里有人说,本来《劳动法》的解雇条件就很紧。其实在解雇里有三个手段:条件、期限、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原来规定劳动者终止合同不支付补偿金,现在都要付。所以事实上你可以看到,他用了很多手段,去收紧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利,放宽了劳动者的辞职自由。

另外,实际上我们现在的解雇水平是保持了一个世界上非常领先的水平。今天有人说我们还不够紧,但是从世界横向比较,我们的《劳动法》在经合组织中排名第一了。

这个是对策建议,我觉得这里我们提几条,比方说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要废除单方强制权,缔约权,这个是世界各国没有的制度。第二个不再将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作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第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基础上,应该允许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终止条件,这是我们说的第一个,我们认为是失衡的地方。

而是一种用工关系,范围只包括上文中所说的六种人群。对劳动合同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例如有人认为企业缺少解雇员工的权利,劳动者的辞职条款过于自由,劳动合同法其实是对企业和员工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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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一个朋友的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有些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一、关于劳务派遣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第二条)。
二、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
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作了细化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第四条第三款)。
三、关于用工比例
按照修改决定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作出了规定,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而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第五条)。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一些涉外机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限制的情形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特殊的用人单位,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同工同酬、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等相关内容(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
为规范异地派遣行为,征求意见稿对跨地区派遣情形下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职责(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
七、关于过渡期内超比例用工处置
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即,修改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不得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或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或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照修改决定进行调整。
用工单位在修改决定施行前除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之外已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在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之前,不得在辅助性岗位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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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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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二、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技能的影响;  
三、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四、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二、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技能的影响;  
三、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四、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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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如果没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话,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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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二、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技能的影响;  
三、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四、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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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中社保关系有哪些规定
特殊劳动关系中社保关系缴纳时间的长短,与劳动者者和用人单位实际的谈判决定。这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劳动者一定要掌握有利于自己的劳动证明,避免以后的劳动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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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北京什么意思?
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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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招标特点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工程招投标行为主体的经济性。工程招投标中最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的最大和最终利益是期望在未来能获得一个符合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因此,他招标的目的是选择到一家报价合理、实施方案可行、最大程度令其满意的承包商。投标人的最终利益是从所有投标人的竞争中胜出成为中标人,并通过承接该工程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回报。
在这一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中,主体双方一定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尽一切办法和手段。
(2)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源稀缺性。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客观上存在着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情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设工程市场仍将会是买方市场,既表现在总量上的供大于求,又表现在结构供求上的不平衡。
业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工程,形成了工程的买方市场,几家、十几家甚至几 十家投标人竞争一个工程,最终只能有一家中标,成为承包商,竞争十分激烈。 对于投标人而言,资源稀缺性体现在:适合自己且有利可图的工程数量相对较少, 而能最终中标承接到工程则更加困难;对招标人而言,要从众多投标人中挑选到一家资信、能力、报价都完全满意的承包商也不轻松。招投标的目的即是通过市场竞争对这些稀缺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充分利用。
(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现代工程涉及专业门类多,科技含量高。工程项目本身具有一次性及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导致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以及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工程业务方式有着它自身的特殊性。通过工程招标投标先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设计、供应和施工工作。而在招标投标阶段,对工程的描述常常是不完全的,双方理解也常常不一致。这导致要事先比较准确地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十分困难,特别对于总价合同尤其如此。这导致了招标投标过程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冲突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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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爸爸是一名电网维修人员,今年五十一岁了,身体也不怎么好了,朋友想知道河北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有关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关于河北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规定,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退休,且其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或按文件规定)。
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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