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犯罪的情节
1、被告人归案后经侦查机关教育能如实交待罪行,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到案后经侦查机关询问主动如实的交待了猥亵儿童的全部犯罪经过,使本案能够比较顺利告破,相对节省了司法资源。
另外,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自己因不懂法、一时冲动以致犯罪的行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非。
2、被告人当庭认罪未作任何狡辩。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刑,认罪伏法,未作任何翻供、狡辩。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经家人积极主动的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的向受害人支付了2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受害人的监护人也请求法院轻判被告人。
4、被告人系偶犯、初犯。
被告人在此之前一直是守法公民,从未因违法乱纪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系初犯;又因酒后乱性、一时冲动而做出的不冷静的犯罪行为,系偶犯。
5、被告人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相对小。
因本案被告人酒后失德、偶然犯罪,事后深刻悔罪、并愿痛改前非,并主动请求家人给受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最大程度的减少社会负面影响。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是有别于其他普通的性侵犯罪,其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