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力的办案人员,尤其是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心里承受的压力对其心理和身体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在速裁程序中,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为了加快办案进度,时有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不当影响,自身又无力抵御。律师有效地参与到速裁程序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来,既能够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作用,同时又可以发挥制约公权力合法行使的功能,而这也是当前最高层面制定试点文件的初衷。因此,包括“两院两部速裁决定”、司法部出台的文件中,都强调各试点城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发挥律师在这一特殊程序中的作用。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只是速裁程序中辩护律师职能变化的一个方面。实际上,通过国际视角,我们也可以看到律师在与速裁程序相类似的快速办理程序中的这种“高大上”的地位。例如,在日本,即决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否则不能开庭。在俄罗斯,被告人对认罪程序的申请应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向法官提出,开庭时提出申请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须出庭。在美国,强调适用辩诉交易的时候,必须要有律师的参加。可见,无论是律师作为援助律师参与其中,还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辩护律师参与进来,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对刑事速裁程序达到真实、充分、有效的了解、理解,并在此基础上主动认罪认罚而选择适用该程序,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就显得弥足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