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数额达到 5 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 诈骗数额达到 5 万元的, 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诈骗数额达到 30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 诈骗数额达到 10万元, 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 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 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⑧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超过 5 千元的,每增加 1200 至 1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 准刑; 诈骗数额超过 5万元的, 每增加 4500 至 5500 元, 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超过 30万元的,每增加 2万至 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诈骗数额较大的,根 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 诈骗数额巨大的, 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 般不超过二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诈骗的财 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致使被害人死亡、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酌情增加刑 罚量确定基准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不再重复评价。
3.罪中量刑情节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