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
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2001年10月9日)前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继续按《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的规定,申请办理购房入户,其申请入户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凭银行的有关证明也可在截止时间内申请办理入户。
政策二
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2001年10月9日)后购买商品房的,按下列标准,可一次性申请办理入户,入户者须是购房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1、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房屋总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2人入户。
2、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每套房屋总价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3人入户;
3、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120平方米以上或每套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4人入户。
(各地要求不同,可参考各地政府网站,或者到公安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