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法规和政策,未进行房改的承租公房只可以由同住者、同户者、配偶、直系亲属等继续承租,由已故承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已经参加房改,并已经交付了首付款,此时购房人死亡,该房可否继承呢?我国现有的法规和政策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从相关房改政策法规来看房改房可否认定为遗产?房改房有几个继承人,还是可以推断出理应可以继承的。下面我们来看以下规定: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付清房款。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人或继承人继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继承人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无继承人,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占。”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改之中的房屋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继续交纳购房款,办理相关手续),则产权部门必须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已取得部分产权是可以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