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相关法律援助的规定,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被告的 辩护人。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 辩护人认真查阅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 宗材料,到余姚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何兴,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 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 通过这些工作, 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 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 全面的认识。 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 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 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 被告人何兴已经涉嫌构成抢劫罪, 被告对此也 供认不讳。 但是, 据被告人何兴对辩护人的陈诉, 被告只参与了 2009年 1月 10日下午 5时 20分在本市泗门镇良方网吧左边转弯路口的抢 劫,并未参与 2008年 12月 27日左右晚上良方网吧门前的抢劫,当 前也无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参与了 2008年 12月 27日晚上的抢劫,这
一点请审判长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何兴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 减轻的情节,请审判长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1、被告人赵某生于 1994年 4月 4日,犯罪时未满 18周岁。
2、根据我国《刑法》第 17条“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从被告人 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 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 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 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 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关于适用普通 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以及《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 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 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 之所以走上犯 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 缺少正确的家庭、 社会教育和帮助有 很大关系。且在本案中,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最后,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对 被告人何兴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 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 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 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 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 感化、 挽救工作,
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 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 偶犯以及 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 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 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 神。 可见, 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 能减则减, 能免则免, 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是我国对未成年人 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 犯罪时是未成年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也确有 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被告人年纪较小,还是未成 年人, 一旦所判处的刑罚对其人身采取限制, 对于将来被告人何兴的 性格养成、 人生观价值观的取向、 对待社会的态度以及服刑后回归社 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希望法庭慎重考虑,对被告人应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 机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