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证需要三个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
1、申请:
(1)、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