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先版本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这样的规定,“禁止律师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但这仅仅限制了律师个体,其实律所还是可以做广告的。而修订后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取消了这样的规范,对非律师可以打刑事辩护广告的问题,重新作出了修订:第四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