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终止后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所谓“青春损失费”或日“青春损失赔偿费”的纠纷,一般多是因为双方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出现了挫折引起的。 按照社会上比较普遍的看法,同居关系中女士的损失是比男士要大的,所以女方提出“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可以理解,但是,“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问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同居关系基本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就是说,除了同居关系中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受到与正常子女同样的抚养保障外,其他的纠纷,一般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同居关系终止后女方提出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虽然“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人们通常理解的“青春损失费”实际是指精神损失。结合女方受伤害的事实,如果双方在终止同居关系时自愿达成了由一方补偿另一方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
然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持协议要求履行的,一般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常常体现为“协议”、“欠条”的形式。对欠条合法性的分析,
首先应当看欠条的形成是否是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其次还要看是否是对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补偿,看书写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另一方确实有损失的存在,则持“协议”、“欠条”要求其履行时,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