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未办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其解除必须通过诉讼离婚;1994年2月1日以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但双方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仍然可以而且只能向法院起诉。
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并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如果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