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待方法处理。”对于此种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所谓“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实物通过变卖等方式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按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现款。
所谓“适当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由最需要该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
所谓“共有”,是指对遗产中的不宜分割物,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