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安徽省蒙城县土地确权纠纷的相关内容如下《修正草案》公布后,至一九八二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公布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并已由征地单位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用地单位。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双方已签订并履行协议,或已通过安置劳力、支援物资、以土地调换等形式作了补偿的,不再给予补偿,并按土地使用单位当时使用的范围确定使用权属,补办批准用地手续;确属无偿占用、借用的,应予退还。无法退还或仍需使用的,可按当时的产量和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给予年产值二至四倍的补偿,并补办征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