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乙 方:××××(曾用名×××) ,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香港居民,×××××(×) 。
甲、乙双方因借款纠纷,现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乙方欠甲方借款总计人民币 85万元,港币 43万元,不 考虑汇率差别本金合计人民币 128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 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人民币 100万元从 2002年 2月 1日起算利息,人民币 28万元自 2002年 5月 5日起算利息。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 30395元、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 9713.6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当日支付甲方人民币 160108.6元,并应当在本 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人民币 1080000元给甲方。
四、乙方按照第三条期限足额付款,则甲方自愿放弃追索剩余本金人 民币 8万元及全部利息。
五、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第三条期限或未足额付款,则甲方有权按照第
一、二条确定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法院,自本协议经法 院出具调解书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