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土地登记纠纷是否需要复议前置有如下:
《行政复议法》对所涉及的自然资源性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确定了颇有特色的的救济方式。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将自然资源类型的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的先进而有特色的理念。该制度设计的主要原因是基于自然资源的不动产属性以及涉纠纷的专业性,乃至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和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其原因还在于,自然资源性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赋予的,该权利的起始与纠纷的解决最终不可能游离于行政程序之外,其本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