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破产申请中止执行这问题,破产制度的目标就是通过集体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不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个别清偿获得满足而使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受损。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发生的服务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是以实现个别债权为目的。破产程序代表的是全体债权的集体清偿利益,在法律政策上,对这种集体利益的保护要求相对于个别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要求而言,处于优先的地位,因此,破产程序开始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便使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都纳入统一的集体程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