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民事执行程序”,是指对非依破产程序所生的法律文书的个别执行程序,这些文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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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已生效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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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已生效民事裁定,例如先予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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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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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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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尚未完结的,应当无条件中止。执行程序中止后,请求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