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裁定的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的活动。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开 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破 产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破产 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 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限分别为:
(1)10日内作出裁定。这一时限适用于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的情形。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 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 曰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的异议及其相关证据,作为 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据。
(2)15日内作出裁定。这一时限适用于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以外的情形,以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无异 议的情形。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 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破 产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 是否受理。
(3)延长15日作出裁定。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比 较复杂等,应当允许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适当延长 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时限,但必须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