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拦截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性质。
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看,所有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公安机关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其主要分为治安管理和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说受到的处罚相对较重。从广义上理解,原来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狭义上讲,现在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等行为已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范畴,而是属于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但是对于其他公安行政法律中规定了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非法拦截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而言,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明确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可以适用拘留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在道路上“非法拦截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一般会造成诸如交通严重堵塞、财产较大损失等危害后果,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所以,可以确定无论是“非法拦截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行为,还是“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行为,应当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