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
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执转破的决定程序
1.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2.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四、执转破的移送程序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履行以下移送程序:
1.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3.执行法院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拒绝接受。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4.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经进行形式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再编制案号,作为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移送给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理。
五、执转破的处理程序
1.做出是否受理的期限: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2.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3.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
(1)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2)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3)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4.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