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原告付清余款的同时,被告应完善用地手续即出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开始计算,即从1992年8月16日起至1994年8月16日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分别规定了诉讼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以上所述是我给出的关于土地转让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姐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