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回土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农民互换土地有纠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互换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法定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无需要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向发包方备案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备案与否不影响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互换土地双方当事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是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则土地互换行为即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根据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原则以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在整个承包期限内,如果没有互换土地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要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