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一规定没有明确不依法履行程序性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土地流转实践中起不到约束当事人的作用,所以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很随意且不受拘束。又如2005年1月农业部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作出了比《农村土地承包法》更为细化的规定,但对提及的上述问题仍未能给出具体的解决依据。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为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这种情况在我县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