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于某。
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于某某。
诉讼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启东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 会
申请人不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通中民终字第 1240号民 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通中民终字第 1240号民事 判决 ;
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并依法 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 ;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
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2年 3月 1日,经启东市惠萍镇农业综 合服务中心鉴证,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 份,被申请人将其 325.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