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时效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起诉的被控侵权行为侵害其商业秘密权利之时向后计算2年,超过2年的,原告可能会丧失其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胜诉权,将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被告依法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当然,这仅指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一时便停止而非持续状态的情形。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直在持续进行,则商业秘密权利人随时可以提起诉讼予以救济,而不会因诉讼时效问题承担败诉风险。但是,对于持续侵犯商业秘密已经超过2年以上的,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还应当适用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