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破产还债程序的启动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有效的债权凭证,如经诉讼或仲裁的,应附有关法律文书;
2 债权发生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3 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
4 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
5 债权人企业法人证明或债权人其他身份证明;
6 债务人资产情况;
7 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债权人在本阶段的工作重点:
1、收集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及资不抵债的相关证据。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债务人破产申请。
二 法院审查及裁定
(一)法律对相关程序的规定
1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⑴ 债务人如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⑵ 债务人无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内十五日做出是否受理裁定。
2 人民法院做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应当在作出破产受理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和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提交下列材料:
⑴ 财产状况说明;
⑵ 债务清册;
⑶ 债权清册;
⑷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⑸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后,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4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债权人在本阶段的工作重点:
1 关注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情况,如不受理,及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 防范债务人转移财产,收集相关证据。
三 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本阶段相关程序规定:
1 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选定管理人。
2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 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债权人在本阶段的工作重点:
1 债权人应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 对管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 债务人财产的确定
(一)相关程序规定:
1 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职责。
2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确定债务人财产。
3 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
4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债权人在本阶段的工作重点:
1 按时参加人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应表决权。
2 通过法律途径纠正对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情形(如有)。
3 选任并积极成为债权人委员会代表。
4 通过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如有)监督管理人工作。
5 为管理人确定、保全债务人财产提供相关协助工作。
五 破产清算
(一)相关程序规定:
1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 管理人应及时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方案适时出售破产财产。
3 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担保债权、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所欠税款后确定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4 管理人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债权人会议未通过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在本阶段的工作重点:
1 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应表决权。
2 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的工作。
3 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财产的清偿和分配。
4 做好受偿财产的接收工作。
六 破产程序终结
(一)相关程序规定:
管理人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债权人在本阶段的工作重点:
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追回或其他可分配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