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以非法手段追索债务的行为不仅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而且给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有时甚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我国刑事法律没有规定,而使行为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刑法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按侵犯财产权利以民事案件处理了之。对那些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给相对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如果仅按民事侵权处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违法行为也得不到有力的打击,可能严重妨害社会经济秩序。下面,笔者就以陈帮蓉案为例,谈谈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刑事责任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1日第四版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写的文章《债权人非法讨债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陈帮蓉涉嫌抢劫宣告无罪案》。史可蓉因做虫草生意欠陈帮蓉78万元债务,且在此后的两年时间内下落不明。陈帮容发现史可蓉在做虫草生意后,即设计诱其前来交易,要求其还钱。史可蓉称所带之款系他人之款,但陈帮容仍采取以语言相威胁并打耳光的不合法手段,当场占有史可蓉等人随身携带的钱款55万元,用于抵偿史可蓉欠陈帮容的欠款。陈帮容当场书写“收到人民币55万元”的收据并强迫史可蓉书写“欠陈帮蓉款人民币23万元”的欠条。事后查明,史可蓉所携带的55万元确系他人之款,陈帮容已将此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其债务。文章认为,对于债权人因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一般不应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
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非法占有”不仅指行为人意图占有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占有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占有属于他人或合法持有人的财物。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陈帮容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以语言相威胁和打耳光的行为,也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其他犯罪。文章认为债权人非法讨债一般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的同时,认为如果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笔者不完全赞同此观点。象陈帮容这种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而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使其他人饿款项无法收回),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没有谈及,也没有谈及如果构成犯罪应适用何种罪名。笔者认为,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造成非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扣押财产太大超过债权款项而造成债务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扣押行为造成生产、经营停止的,如果不从刑罚角度予以处罚,就不能有效地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也会危害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刑法应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设立“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笔者谈点自己的看法。以上就是对问题 私自扣押他人财物治安处罚是什么 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