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规定的“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者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有关单位的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哗,强占或者封锁有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构成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后果,要求是使有关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如果造成了严重损失,则应当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