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6-10
浏览10w+
李帅律师
李帅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主办律师四川...事务所
专家导读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

案犯:孟甲,男,30岁,农民,1991年12月30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案犯:孟乙,男,27岁,农民,1991年12月10日被收容审查,同月27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案犯:孟丙,男,20岁,农民,1991年12月18日被收容审查,同月27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1991年12月10日上午十时许,河北省固安县柳泉人民法庭开庭对蒋素平诉孟乙离婚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期间,被告孟乙无视法庭纪律,先是吸烟,而后找茬将其子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并扑向原告蒋素平。此时,孟乙的兄弟孟甲、孟丙等人也闯入法庭哄闹,审判长多次制止无效,致使宣判无法进行。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决定对孟乙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当法警上前对孟乙实施强制措施时,孟乙极力抗拒,孟甲、孟丙等人也一拥而上,围攻谩骂审判人员和法警,并夺去手铐。对此,审判人员和法警口头制止无效。孟氏三兄弟继续哄闹,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抢夺法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审判长见状,鸣枪警告,孟甲上前掐住审判长的脖子,摁着头往汽车上撞。法警见状,再次鸣枪警告,孟甲等又扑向法警枪夺枪支,法警被迫开枪制止,击伤孟甲腿部。后柳泉乡派出所干警赶赴现场,才共同将事态制止。经当场勘验,一名法警右手拇指被扭伤,脸部和上身多处损伤;在现场停放的一辆警车防雾灯被搬掉,标杆被拉弯。法庭宣判被迫中断。

固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孟甲、孟乙、孟丙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审判人员和法警,抢夺干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和枪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公务活动,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质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人采取的更为严历的强制措施,应当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一样,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1992年1月27日,固安县柳泉人民法庭对孟甲、孟乙、孟丙妨害民事诉讼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案,由审判蒋素平诉孟乙离婚一案的原审判组织成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向案犯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允许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并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辨护和有陈述意见的权利。两名案犯表示不请辩护人;一名要求其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但被其亲属拒绝。

在审理中,先由法庭宣布了案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事实材料,然后由案犯对其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事实进行供述。孟丙对主要事实供认不违,孟甲、孟乙只供认部分事实。法庭还宣读了事发在场群众证实现场事实以及与案犯一起来庭的人证实案犯预谋闹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被打干警伤情的法医诊断证明。

二、判决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孟甲、孟乙、孟丙之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了严厉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孟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孟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孟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孟甲、孟乙、孟丙均没有提出上诉。

本案是一件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因妨害了民事诉讼,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第(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外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属于第一种情况。

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而其中有的犯罪行为,由于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庭上发生的,决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也有其本身的特点,不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

本案在程序上所采取的做法,即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这种做法,虽然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它是有法学理论根据的,也有外国立法及审判实践的借鉴的。

通常认为,哄闹、冲击法庭及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藐视法庭的行为,它破坏的是法庭秩序。各国法律的通例,对藐视法庭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和秩序的维护者,如果其本身的秩序都得不到保障,它就无法去维护国家的法律和秩序。因此,司法活动及其过程不能受到冲击和干扰。为了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按照这个理论,法官有权即刻处置发生在法庭上的藐视法庭行为。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即旨在维护法庭的绝对尊严和秩序。其它有些国家早在十七世纪即有了藐视法庭罪的规定。

本案孟甲、孟乙、孟丙在法庭开庭公开审判蒋素平诉孟乙离婚一案的活动中,哄闹、冲击法庭,并以暴力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中尚无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因此,法院对此按妨害公务罪来判处,但其实质是藐视法庭犯罪。

藐视法庭的犯罪,由于是发生在法庭上的,在法学理论上被认为是“法官亲眼所见的犯罪”,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不需要谁来起诉,也不需要他人来证实,更不需要法庭通过调查和辩论来查实。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在于犯罪发生时,法官不在现场,为追究犯罪,法官不能主观臆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来客观、全面地了解事实真象。而藐视法庭犯罪,是在法官眼皮底下发生的,为法官亲眼所见,因而,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已不存在,无须提起公诉自诉。许多国家对此是按特殊情况处理的,即由法官直接处理。

根据这种理论基础,人民法院在处理藐视法庭犯罪的具体程序上,除法官直接处理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审理民事或经济案件的原审判组织直接审理、判决,无需转刑事审判庭或由原审判组织以外的审判人员审判。第二、开庭审理时,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第三、案犯除了享有自行辩护或者聘请律师辩护、最后陈述、上诉等项诉讼权利外,不享有申请回避权和辩论权。第四、最后制作刑事判决书,署刑字号。第五、案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迳行判决。

本案审理的实际做法是符合上述处理藐视法庭犯罪的法学理论的,它反映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即藐视法庭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的特点。这无疑是在法律适用上的一次大胆尝试,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7.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7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5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0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4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6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4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2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0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2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0****26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0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2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6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7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4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故意扰乱法庭秩序,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什么,扰乱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庭秩序罪来论处。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但在本法中规定了扰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将扰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庭秩序罪处
1、从客体方面看,扰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扰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与妨害公务罪有着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扰庭秩序罪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而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除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扰庭秩序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实施的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行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显然,在客观方面要比扰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扰庭秩序罪是发生在人民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从时间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广义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务罪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时间上看,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所,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内,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场所。很明显,妨害公务罪的发生的时空范围比扰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酒驾扰乱公共秩序怎么处罚酒驾扰乱公共秩序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酒驾属于交通违规行为,如果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犯罪,但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酒驾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1)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4)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6)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7),谎报险情、、警情的行为。 (8)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10)寻衅滋事的行为。 (1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从事、会道门活动的行为。 (12)利用、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酒驾的处罚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什么是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酒驾扰乱公共秩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酒驾属于交通违规行为,如果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犯罪,但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酒驾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1)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4)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6)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7),谎报险情、、警情的行为。 (8)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10)寻衅滋事的行为。 (1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从事、会道门活动的行为。 (12)利用、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酒驾的处罚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4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几年?
按照《刑法》规定来看,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其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多久?
按照《刑法》规定来看,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其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扰乱公共秩序的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谎报险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刘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现已被丰台警方处以治安拘留10日。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造谣惑众,闹事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4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区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1、本罪与上述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
2、上述两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本罪毋须具有,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化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处于或靠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到破坏、交通秩序遭到破坏的后果;也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施上述两罪时导致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3、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着手加以区别。一般来说,本罪行为人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上述两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以本罪论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索之一。
4、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吸收犯处理,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但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扰乱法庭秩序罪坐多少?
按照《刑法》规定来看,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其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扰乱经营秩序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扰乱经营秩序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条文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
第三项改为
第四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逃避商检罪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倒卖车票船票罪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