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要了解的村委出让土地纠纷的事,村委会发包土地的法律依据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发包土地权显然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将原来的经济合作市与村委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久而久之集体经济组织作用被消弱,农村的各项工作均有村委会代办,形成了目前村委会发包土地的法律地位。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由于已经没有了生产队,取而代之的是村民小组,小组既无公章又无完善的组织形式,从实践中无法行使土地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