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土地山林纠纷行政裁决程序的相关内容如下(一)办案职责。一是公示办案流程,便于当事人知晓。二是及时受理申请。办案主体收到申请书后,及时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及时立案,申请人有证据未提交的,当场告知当事人提交所有证据;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三是按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四是及时派员现场调查,绘制争议土地、林地现场草图。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土地、林地权属的,应当派员进村入户详细调查土地、山林划分时情况,规范制作调查笔录。五是所有案件一律要组织听证,所有证据(包括办案主体所收集的证据)均要在听证过程中出示,由各方当事人质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规范的听证笔录,并要求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六是行政裁决意见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七是规范制作行政裁决文书,行政裁决书必须写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情况,所有证据审查认定情况,行政裁决的依法事实和理由。八是及时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二)行政裁决书制作责任。需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裁决的,办案主体将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和行政裁决书一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之后再在县政府办公室文档科编发文号,文件印制完毕后凭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县政府印章。
(三)送达责任。行政裁决书由办案主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文书范畴,办案主体应当制作规范的送达文书,要求签收人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若不能直接送的,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四)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若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案主体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知按时提交证据、答复(辩)意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应诉。需县人民政府县长授权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出具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