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依据,开脱责任。如广东等地一些移动电话服务协议中规定:“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有可能造成通信中断。客户承诺并保证其不会因该情况向联通公司索赔。”“客户对业务公告或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公告发出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以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还有的则将合同中属于双方约定的条款事先填好,签订合同时不容协商。此种情况在各地商品房买卖中最为常见。如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运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就当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些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格式条款也必须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将单方意志强加于对方,消费者无论同意与否只能被动接受,这样的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上述这些做法,排除、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