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涉诉的债权有保护条款,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这个条款,管理人提存分配额的标准是:在分配破产财产的时候,进入诉讼的债权。那么就要弄清楚,分配破产财产的起点和终点。破产法一百一十五和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以后,要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管理人执行。所以说,破产财产分配的起点是法院作出认可分配方案的裁定,终点自然是财产分配完毕。另外,要弄清楚“诉讼的债权”的含义,是指起诉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财产分配方案被法院认可的时候,起诉已经被受理了。
虽然法律规定应该被提存,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应当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时候就向法院提出提存请求,因为在分配方案被认可之后再提出请求,将会导致一系列程序上的麻烦,而且在这个时候提出请求,也最容易被法院和管理人采纳,所以应当保证在法院认可分配方案的时候,就使起诉进入诉讼程序中,以便向法院作出有理有据的请求。
最后的结论是,应该在法院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时候,确保起诉被受理。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破产异议申请期限的期限是多久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